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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无锡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锡知民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国联证券委托代理人陈*、郭惠及财富科技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刘**一审诉称:刘**是《笑对股林》一书的作者,在该书第101、102、108、114、136、137页中,有其创作的多幅“瞎子爬山法”图形。国联证券未经刘**同意,剽窃了上述图形,用于其计算机软件“国联证券合一版”,该软件中的“国联爬山法”图形与上述“瞎子爬山法”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国联证券明知该软件中某些图形来源不明,不能公开使用的情况下,长期使用该软件,侵犯了刘**的著作权。请求判令国联证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2万元。判令财富科技:一、立即停止侵权,将所有供给客户软件中的侵权内容立即删除;二、在《上海证券报》上向刘**公开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刘**同意,并赔偿180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国联证券一审答辩称:一、国联证券所使用的软件是从财富科技购买,有合法来源,即使侵权也与国联证券无关;二、刘**在诉状中提到的图形是从电脑软件上截图而来,其不享有著作权;三、国联证券使用的软件上分析的图形是根据实时股票交易数据处理出来的结果,图形本身根本没有复制刘**主张的图形,客观上也不可能复制刘**主张的图形;四、国联证券使用的软件所出现的图形中的方块不具备刘**所说分析点的功能,刘**所称上述方块侵犯其主张图形中的圆点无事实依据。

财富科技一审答辩称:一、国联证券购买了财富科技的软件,软件所标注的“通达信”是财富科技的商标;二、刘**提到的“国联爬山法”无事实依据,其主张的图形采集自其他软件,来自于现有股票分析软件,对其著作权有异议;三、涉案软件是财富科技独立开发的,其中的指标已广泛使用,与刘**无关。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刘**主张的“瞎子爬山法”图形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刘**是否对其主张的“瞎子爬山法”图形享有著作权;三、刘**主张的“瞎子爬山法”图形与“国联证券合一版”运行中出现的图形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刘**主张的权利方面的事实

刘**提交的内部教材《笑对股林》一书的内容显示,该书第101、102页为MACD图形(一)、(二)(MACD为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之意,该书译为“多空趋势线”);第108页记载了“皖通高速”2003.1.16-2003.6.18的KDJ图形(KDJ为随机指标之意,该书注:K快线、D慢线、J特快线);第114页记载了“四川峨铁600674”的KDJ图形,第136页、137页为RSI图形(一)、(二)(RSI为相对强弱指标之意)。上述图形中指标线上标注有黑色小圆点。刘**主张上述图形虽来源于钱龙软件中的截图,但其在图中指标线上标注的圆点具有创造性,通过图形中标注的圆点,能够告诉股民什么时候开始拐弯,给股民一个方向。该书列明的作者为刘**、郑**,发表日期为2003年11月8日。诉讼中,刘**称该书所列作者中的郑**实际是审稿者,并非作者。

二、关于被控侵权的相关事实

刘**提交的照片内容为“国联证券合一版”软件运行时生成的K线图。照片中股票为“深发展A”,在“深发展A”(日线)的MACD、KDJ、RSI等图形中的指标线上有白色小方块,小方块之间有一定间隔。诉讼中,国联证券、财富科技称,当使用者点击某条技术指标线时,该条线上就会出现有一定间隔的小方块,这些小方块本身没有意义。

三、“国联证券合一版”软件合法来源的相关事实

2002年8月1日,国**权局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0143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通达信.net网上证券服务系统[简称通达信.net]V2.00;著作权人:通达信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1年5月10日。”2007年9月10日,国**权局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7992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通达信证券网上交易分析系统V5.0;著作权人:深圳市**限责任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7年3月25日。”财富科技在诉讼中称上述两款软件实质为同一软件产品,后者的著作权登记系前者变更所得。

财富科技提交的《通达信.net证券分析系统用户手册》的声明中有“本说明中的内容属通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等内容,该手册包含的内容有:系统综述、快速入门、操作指南、窗口特性、公式管理器、通达信.net客户端使用说明、附录,封底注有:“Copyright?2001,TendencyElectronicTech.Corp.Ltd,通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该书第63页有如下内容:“【历史区间分析】再现选择时间段的历史成效明细和分价表。选中并修改公式—鼠标左键单击任意一条指标线或主、副图左上方标题栏指标名称时,在对应的输出线上将出现间隔均匀的白色小方块,此时单击鼠标右键将弹出一菜单,可通过菜单进行删除(或直接按Delete键)、修改等操作。”,该页上还有与上述内容对应的图片,图片中指标线上有如上所述的小方块。

另查明,财富科技于1994年6月30日登记成立,原名为深圳市**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原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变更为现名称,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科技在诉讼中称,其前身即为武汉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其现拥有的“通达信”注册商标即是从通**公司转移给财富科技的,通**公司已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

一、众所周知,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意味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对于任何思想、程序、工序、操作方法、规律、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无论是否具备独创性,也无论上述内容在作品中是以什么形式来描写、表现、说明或体现,都不予保护。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宗旨是划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与公有领域之间,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与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之间的界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将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排除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即是上述二分法在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中的体现。刘**主张的《笑对股林》中“瞎子爬山法”图形来源于他人开发的软件运行时相关股票的MACD、KDJ、RSI截图,在《笑对股林》发表前即已存在,刘**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笑对股林》中对上述图形进行了革新,加上有分析提示功能的圆点,使上述图形在本质上不同于原来的图形,有了创造性的飞跃。但从图形上看,刘**诉称的那些圆点仅是圆点而已,根本无法表达出刘**诉称的圆点代表的含义,不会使上述图形产生独创性。即使刘**上述所称为事实,该圆点代表的“含义”及所具备的“功能”也属于思想、概念或发现的范畴,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有形复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必备要件。本案所涉的图形属于股市分析图,受个股名称、时间、交易量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呈现不一样的图形状态,也即它们并非静态的示意图,而是动态的分析图,随着被分析指标的变化而呈现波动趋势。换言之,在瞬息万变的股市中,上述图形会不断发生变化,股民也可根据各种分析指标的变化作出自己的判断。上述图形中,除了指标线被点击后会有一定间隔的点出现在指标线上的共同表征外,其他的则因融合了各种变量因素而各不相同,而如果缺乏个股、时间、交易量等变量因素,这些线和在其上标注的点则毫无意义。因此,刘**主张的上述图形系动态的分析图,其不能像平面示意图那样被复制,只能通过相同的程序运行后产生同样的图形效果,即上述图形不具备作品必备的有形复制性。而缺乏有形复制性的事物,即使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成分,也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如剔除各项变量因素,上述图形则又变成线和点的任意组合,同样不具备独创性,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

一、如上所述,刘**主张的“瞎子爬山图”图形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刘**对上述图形不可能享有著作权。

二、刘**为《笑对股林》的署名作者,其对该书享有相关著作权,但这不等于其对该书中出现的公有领域作品部分、引用的他人作品部分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等内容享有著作权。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

一、如上所述,刘**主张的“瞎子爬山图”图形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将上述图形与被控侵权图形进行作品属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方面的比较,就本案而言已缺乏意义。

二、即使将两者进行比较,由于两者均是动态分析图,是个股动态走向趋势的截图,必然会存在指标线的具体形态的不同,在指标线上的点也有小圆点和小方块的区别。被控侵权图形中的指标线在被选中后,就会出现小方块,除了显示被选中的作用外,看不出该些小方块有刘**所称的功能和意义。即使刘**所述其图形中圆点的提示功能属实,也不能直接据此认定被控侵权图形中的小方块也有此功能,更不能因为两者有此功能就得出两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综上,刘**主张的《笑对股林》中的“瞎子爬山法”图形不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刘**对此不享有著作权。退一步讲,即使上述作品具有著作权,不能仅凭其与被控侵权图形中的指标线上均有小圆点或小方块,就认定国联证券、财富科技使用了上述作品,更不能仅凭“瞎子爬山法”图形中的指标线上标注小圆点的时间可能在先,就认定他人无权在股市分析图中的指标线上进行相应的标注。因此,刘**要求国联证券、财富科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著作权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刘**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瞎子爬山法”图形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刘**对此应享有著作权。“瞎子爬山法”图形有三个显著特征:A、有白色圆点分析点;B、分析点有连续不断的特征;C、分析点具有均匀间隔性特征,使点分布在J线各个不同位置上。2、涉案“瞎子爬山法”示意图是科学领域内计算机软件分析图形,是说明分析原理和结构的示意图,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作品。其独创性表现在:A、前人没有过;B、革新的原图已发生本质性变化;C、实用性强。“瞎子爬山法”示意图是其经过两年多研究的智力劳动成果。3、被上诉人抄袭了刘**的“瞎子爬山法”示意图的智力成果。涉案软件在动态运行时拍的照片,之后永远是静态的,具有可比性。而被控侵权的图形具有“瞎子爬山法”示意图所具有的三个特征,与刘**的示意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国联证券立即停止侵权;2、财富科技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上海证券报》上赔礼道歉;3、国联证券赔偿人民币1000元,财富科技赔偿人民币10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国联证券当庭答辩称:1、“瞎子爬山法”图形系电脑截图形成,没有独创性,刘**对这些图形不享有著作权。2、涉案图形是计算机软件根据股票交易数据处理出来的结果,这些图形没有复制刘**的作品。3、国联证券软件上的白色方块只是选中的功能,没有分析功能,刘**主张我方抄袭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刘**的上诉请求。

财富公司当庭答辩称:涉案软件是我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我们在1998年至2001年发布的《分析家》4.0版本就有相应的功能,早于刘**的作品完成时间,我们没有实施侵犯刘**著作权的行为,请求驳回刘**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刘**主张的“瞎子爬山法”图形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国联证券软件中出现的图形与刘**主张的“瞎子爬山法”图形是否相同或者相似。3、国联证券、财富科技是否构成侵权。

国联证券、财富科技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刘**二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照片六张,其中四张用以证明被控软件的KDJ线上没有连续标注的分析点是错误的,被控软件KDJ线上的小方块不是选中功能。

证据2、刘**对《笑对股林》中的“瞎子爬山法”图形所作的具体、形象的说明,以证明其对“瞎子爬山法”图形享有著作权。

证据3、《通达信跨越2000证券分析系统用户手册》的封面,证明其与被控软件不一致。

国联证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2、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

财富科技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该证据证明涉案软件中的小方块是在选中后出现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证明瞎子爬山法是一种使用方法,与财富科技的技术分析软件不同;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另外一套软件。

本院认证意见:因国联证券、财富科技对上述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将在裁判理由部分综合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庭审结束后,由财富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分别操作刘**的笔记本电脑,进入“国联证券合一版2.0”软件,演示该软件的运行情况。首先,由刘**输入“深发展A”,出现的MACD指标线上没有白色方块,只是平滑的曲线。用鼠标选中线上点击鼠标左键,出现有一定间隔天数、均匀分布的白色小方块,小方块之间间隔为七天。鼠标移至小白方块,点击鼠标右键,出现菜单“指标用法注释调整指标参数删除当前指标修改指标公式”。然后,由刘**操作计算机,进入“国联证券合一版2.0”软件后,输入“深发展A”后,J指标线上没有白色方块,点击J线,上面出现了间隔七天的连续的白色方块。按键盘的上下键可以改变白色方块的间隔天数。

本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任何劳动成果至少应具有最低程度的独创性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刘**所主张的瞎子爬山法图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理由是:

首先,刘**主张的“瞎子爬山法”图形中来源于其他股票分析软件运行时对相关股票的MACD、KDJ、RSI线进行的截图的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MACD、KDJ、RSI等指标是股市上常用的技术分析指标,股票分析软件通过设置相应的算法,将股票的实时数据按照相应算法绘制成曲线图,供相关人员研判股票走势,也就是说相应的曲线图是计算机软件按照一定的算法和股市前期的实际数据,自动绘制而成,并非人工绘制而成。由于股市数据的唯一性,不同软件按照相同的算法均可能得出相同形状的曲线图,股指曲线图属于是公有领域内容,因此股指曲线图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上述股指曲线图通过截图形成的图形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其次,刘**认为“瞎子爬山法”图形是在已有截图上标注圆点,使该图形具有三个特征,即有白色圆点的分析点、分析点连续不断、分析点具有均匀间隔性,上述特征具有指标分析功能,而指标分析是其特有的,从而使该图形享有著作权。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其一,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体现的思想、方法。“瞎子爬山法”图形具有三个特征,由于圆点本身无法表达出刘**所陈述的含义,而从刘**关于圆点为分析点,具有指标分析功能,而指标分析是其特有的陈述,可以看出其要求保护的实质上是瞎子爬山法这一分析方法。但是,方法、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因此,刘**主张瞎子爬山法所具有的特征,属于其要表达的思想、方法,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其二,刘**对MACD、KDJ、RSI截图中有关的指标线上的改变仅是标注了圆点,但是在线条上标注圆点等相关符号以代表某种功能,亦是常见的制图方式,因此刘**在有关指标线上标注圆点不会使上述图形产生独创性,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将被控侵权图形与“瞎子爬山法”图形对比看,也无法得出被控侵权图形是对刘**的“瞎子爬山法”图形进行复制的结论。其一,刘**指控侵权的图形是在被控软件运行后,通过拍摄获得的,即被控侵权图形系由软件自动生成的,是动态的分析图,并非静态的示意图,不是对刘**的“瞎子爬山法”图形进行复制的结果。其二,根据庭审后对国联证券合一版软件的现场操作可以看出,在该软件运行后,默认出现的指标线是平滑的,在点击K线后,曲线上出现规则间隔的方块,方块在图形中并无特殊含义,仅表示当前选中的是K线还是D线、J线。

综上,刘**主张的涉案图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对涉案图形不享有著作权,故刘**关于国联证券、财富科技构成侵权并要求国联证券、财富科技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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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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