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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限公司与新疆德**行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德**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天**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起诉被告侵犯著作权,但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均指向另一公司,原告又无其他事实依据证明或者有相关法律依据表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受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疆德**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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