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依**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嘟灵**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6月10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由原告上海依**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255元。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