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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馆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武诉被告上**书馆、清**学、清华同**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下简称“期刊杂志社”)、清华同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答辩期内,被告期刊杂志社、清**公司、知**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5年9月23日裁定驳回了上述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于200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武的委托代理人王**、邵**,被告上**书馆的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称:原告是《电力牵引对地下管道的电解危害性及预防措施》等21篇文章的作者。原告在上**书馆的网络学习室http://cnki.digilib.sh.cn/数据库中发现有原告的上述文章,上述文章也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知网”(域名为:http://www.cnki.net)数据库中,共计145,500余字。

“中国知网”(网络版及光盘版)是由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联合开发制作的,在上**书馆处可以浏览下载,上**书馆为其分站。任何人通过网上支付费用后,都可以从该数据库下载全文并阅读,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以赢利为目的,制作数据库(网络版与光盘版),光盘版在境内外销售,并在其共同开发制作的网站上传播原告的作品包括图书,事先未经原告授权,也未支付任何报酬。故各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原告认为,五被告无视法律规定,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停止在http://www.cnki.net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上使用樊**创作的《电力牵引对地下管道的电解危害性及预防措施》、《三相桥式整流电路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硅整流器的过电压保护》、《硅整流元件串并联技术》、《硅整流设备功率损失的测量方法》、《硅整流元件结温的测量方法》、《三相桥式整流电路的外部短路电流计算》、《电车整流站及其操作》、《上海电车整流站几次事故简介》、《电车触线网的事故》、《直流电动机过渡过程的一种分析方法》、《上海市电车整流站谐波测量及其分析》、《一次电车整流站事故简介》、《确定整流器组最大效率及最佳并车负荷的方法》、《新型发电机励磁线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续)》、《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续)》、《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等21篇文章;2、判令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在http://www.cnki.net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与公证费人民币50,000元。

原告为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损失,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上**书馆的宣传资料及其网站,证明上**书馆为“中国知网”的上海分站及服务器所在地。

2、原告于2005年8月23日查询“中国知网”网站的打印文件,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继续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造成的后果严重。

3、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4、《地铁与轻轨》3本书,证明原告发表的其中3篇文章登载于该书上,该书并非杂志。

5、原告聘请律师的合同、律师费与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6、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被告向原告的回函,证明原告曾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未同意,同时原告将被告的汇款人民币3,172.50元退还。

被告辩称

被告上**书馆辩称:1、上**书馆系“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用户,并非原告所称的“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分站。上**书馆与清华同方公司等签订了数据库订置合同等协议,依据协议约定上**书馆成为“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图书馆用户,并获授权允许馆内30位读者可在同一时间联线登陆浏览“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上**书馆从未提供“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网上支付功能,且仅在图书馆内部为读者提供联线登陆浏览的服务。3、上**书馆在收到原告发出律师函后予以充分重视,并得知期刊杂志社已按规定向原告支付了稿费。因此上**书馆为读者提供的电子资源服务与传统的纸质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原告针对上**书馆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上**书馆为了证明上述辩称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1、上海图**方公司、期刊杂志社签订的《CNKI系列数据库订置合同》、《补充及售后服务条款》、《合同备忘录》、《CNKI数据库版权协议》,证明上**书馆仅是“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用户。

2、原告致上**书馆的函件、期刊杂志社致上**书馆的说明函,证明原告的著作权并未受侵犯。

被告清**学辩称,其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出版物的主办单位,涉案的出版物是期**版社编辑出版的,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故清**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共同辩称:1、作品在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刊登之外,可以转载刊登,因此被告的使用属于法定许可的转载使用,不需取得原告的同意。2、其中有3篇文章的著作权使用费已经由原发表文章的杂志社支付过了,故各被告并未侵犯原告上述3篇文章的获得报酬权。其他文章被告通过编辑部向作者转付,被告将税后营业利润的11%用于向作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但因原告发表文章的时间较早、被告收录的时间较晚,各编辑部在寻找作者时比较困难,可能未能及时支付。但被告在知悉后已及时支付给了原告,故被告从主观上而言并无侵犯作者获得报酬权的恶意。原告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没有依据,即使存在侵权情况也不应当按照2-5倍予以惩罚性赔偿,故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共同提供以下证据:

1、清**学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电子期刊的部分专辑刊号,证明被告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期刊、被告通过网络传播中国学术期刊均为合法行为。

2、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电子出版物荣誉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证明被告出版的电子期刊对社会的贡献与社会意义。

3、收录协议书、期刊杂志社向各编辑部支付的提成与稿酬凭证,证明被告收录8个期刊的文章已取得期刊编辑部的许可,并通过编辑部向作者支付报酬。

4、期刊杂志社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函及支付明细表、汇款收据,证明被告尊重原告权利,并积极解决与原告的著作权纠纷。

5、国**权局与中国**中心的规定,证明相关国家机关就数字化作品使用稿酬的规定。

6、被告历年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通报,证明被告数据库产品的销售情况与著作权使用费支付情况。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4日,国**出版署同意清**学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分为理工辑、农业辑、文史哲辑等各专辑,为月刊,该出版物的封套上记载:清**学主办,期刊杂志社编辑出版,清**公司与光盘国家**中心制作,知**司发行。1999年8月2日,国务**公室出具批复,同意清**学集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网,开设“中国期刊网”网站。

1999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期刊杂志社与油气储运杂志社、节能杂志社、《供用电》编辑部、《冶金自动化》杂志社、北京《都市快轨交通**限公司编辑部、上海**研究所、中国电机工程学报编辑部、电子与信息学报编辑部等签订了收录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各编辑部、杂志社等向期刊杂志社提供各期刊自创刊至入编CNKI系列数据库之前的全部期刊的样刊或电子文件,并授权期刊杂志社制作各编辑部的精品光盘数据,各编辑部授权期刊杂志社将精品光盘的数字化内容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系列数据库,向社会提供知识检索服务等。在上述协议中,其中期刊杂志社与节能杂志社、《供用电》编辑部、北京《都市快轨交通**限公司编辑部、上海**研究所等签订的部分协议中,另行约定了取得作者版权授权与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法等内容,该条款约定,由各编辑部取得授权,期刊杂志社将编辑部与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交编辑部分配;编辑部在其刊物显著位置上(如期刊版权页)连续三期刊登如下声明:“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作适当处理。”在2000年第6期的《供用电》、2000年第2期的《节能》刊物上刊登了如上声明。就本案系争的文章,期刊杂志社已向各编辑部支付了部分年度的网络版和光盘版的提成与稿酬,分别为:向《供用电》编辑部支付了人民币442元(2000年度)、人民币462元(2001年度);向《节能》编辑部支付了人民币815元(2001年度);向《电机技术》编辑部支付了人民币197元(2001年度)、人民币453元(2003年度);向《纵横》编辑部支付了人民币4,665元(2003年度)。

2002年6月,上海图**方公司签订了《CNKI数据库订置合同》、《补充及售后服务条款》、《合同备忘录》,合同约定:上**书馆向清**公司订购CNKI数据库,上**书馆选择由清**公司以镜像站点的方式提供数据库和服务,上**书馆可获得所购数据库的相应全文光盘;上**书馆内部人员可并不限次数使用该数据库,同时上**书馆有权且限在本单位内部网上为本地区读者提供检索咨询服务。订置合同的附件二中规定,镜像站点是将CNKI数据库系统安装到用户单位的网络服务器上使用数据库的方式。同时,上**书馆还与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签订了《CNKI数据库版权协议》。上**书馆在其电子期刊检索页面简介中称:“中文电子期刊主要集中于所购的清华**刊全文数据库、维普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文电子期刊可以远程免费访问题录库……如有全文文献需求的读者可到馆内网络学习室,各自助电子资源管理站浏览等。”在上**书馆内登陆清**方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显示的载体类型为局域网,更新周期为每月,数据库服务商为清**公司,使用地点为网络学习室。

2005年6月21日,樊**向上**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公证:登录http://www.cnki.net进入“中国知网”中心网站,该网站所列的主办单位包括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等。在“CNKI检索系统用户注册协议”部分记载: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清华同**限公司。原告经注册成为“中国知网”注册会员后,以充值方式向帐户内注入资金,进入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输入检索词:“作者樊**”,显示有22篇文章,其中包括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21篇文章:《电力牵引对地下管道的电解危害性及预防措施》(登载于《油气储运》1982年第2期)、《三相桥式整流电路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登载于《电子与信息学报》1982年第1期)、《硅整流器的过电压保护》(登载于《电子与信息学报》1982年第6期)、《硅整流元件串并联技术》(登载于《电子与信息学报》1983年第4期)、《硅整流设备功率损失的测量方法》(登载于《冶金自动化》1983年第3期)、《硅整流元件结温的测量方法》(登载于《冶金自动化》1985年第6期)、《三相桥式整流电路的外部短路电流计算》(登载于《中国电机工程学报》1985年第4期)、《电车整流站及其操作》(登载于《供用电》1996年第1期)、《上海电车整流站几次事故简介》(登载于《供用电》1997年第1期)、《电车触线网的事故》(登载于《供用电》2000年第3期)、《直流电动机过渡过程的一种分析方法》(登载于《电机技术》2001年第3期)、《上海市电车整流站谐波测量及其分析》(登载于《供用电》2001年第2期)、《一次电车整流站事故简介》(登载于《供用电》2001年第5期)、《确定整流器组最大效率及最佳并车负荷的方法》(登载于《节能》2001年第11期)、《新型发电机励磁线路》(登载于《电机技术》2002年第1期)、《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登载于《都市快轨交通》2002年第1期)、《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登载于《电机技术》2003年第2期)、《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续)》(登载于《电机技术》2003年第3期)、《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续)》(登载于《电机技术》2003年第4期)、《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登载于《都市快轨交通》2003年第3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登载于《都市快轨交通》2003年第6期)。其中,《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3篇文章分别原载于由中**出版社出版的《地铁与轻轨》.1(2002年3月第1版)、《地铁与轻轨》.3(2003年6月第1版)、《地铁与轻轨》.6(2003年12月第1版)。在《地铁与轻轨》.6中,编辑部于2003年12月刊登启事称,《地铁与轻轨》自2004年起将以新的面貌—《都市快轨交通》与广大读者见面,《都市快轨交通》是通过邮局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双月刊。

2005年7月、8月,樊**委托律师分别致函上**书馆、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称,“中国知网”未经授权使用原告文章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等。同年8月12日,期刊杂志社致函原告称,其已将“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录转载原告和樊**先生共22篇文章的著作权使用费合计人民币3,172.50元,通过邮局寄到原告家,请按所附“著作权使用费支付明细表”核对数额,其中3篇发表于各编辑部发表声明之后,各编辑部已按声明将期刊稿酬与电子期刊和网站的著作权使用费一并支付给原告,不再重复支付。其余属于过刊收录,期刊杂志社陆续制作出版后,已将著作权使用费按与各刊的合作协议陆续支付各刊,由各刊处理。各刊因查找过刊作者较难等原因还未来得及支付。为此,期刊杂志社决定一并代各刊编辑部向原告支付电子期刊和出版网站的著作权使用费等。该函并附《网站转载樊**先生文章著作权使用费支付明细表》、《电子期刊转载樊**先生文章著作权使用费支付明细表》各一份,前者有25篇文章,其中包含了本案系争的21篇文章,后者有9篇文章,包括:《电车触线网的事故》、《上海市电车整流站谐波测量及其分析》、《直流电动机过渡过程的一种分析方法》、《一次电车整流站事故简介》、《确定整流器组最大效率及最佳并车负荷的方法》、《新型发电机励磁线路》、《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续)》、《可控硅励磁装置的电磁过程(续)》。在上述2份明细表中,各有3篇文章备注了“编辑部已转付作者稿酬”的内容,该3篇文章分别为《上海市电车整流站谐波测量及其分析》(登载于《供用电》2001年第2期)、《一次电车整流站事故简介》(登载于《供用电》2001年第5期)、《确定整流器组最大效率及最佳并车负荷的方法》(登载于《节能》2001年第11期)。同年8月22日,期刊杂志社向原告回函称,其已收到原告退回的22篇文章的著作权使用费等。

原告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相关事实,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有:

一、原告诉称五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主张是否成立。

原告诉称,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联合开发制作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被告上**书馆是“中国知网”的分站,故五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对系争21篇文章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清**学认为,其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出版物的主办单位,不负责具体编辑出版。被告上**书馆认为,其只是“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用户。

本院认为,原告是本案系争《电力牵引对地下管道的电解危害性及预防措施》等21篇文章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期刊杂志社确认其已将该21篇文章编入了“中国知网”,其中《电车触线网的事故》等9篇文章又编入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原告举证证明了“中国知网”网站收录其文章的事实,但对被告将其文章制作成光盘版的相关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依据被告期刊杂志社确认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封套上记载,该电子期刊系由被告清**学主办、期刊杂志社编辑出版、清**公司制作、知**司发行,同时“中国知网”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主办单位包括了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因此,本院就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将原告的文章录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知网”的行为,审查各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清**学作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知网”的主办单位,其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行政部门申报了上述两个项目,而且在光盘与网站上均作了署名,因此被告清**学以其未从事具体工作而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被**图书馆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的《CNKI数据库订置合同》等合同约定表明,被**图书馆在其网络服务器上安装了被告**公司等开发的CNKI数据库系统,之后将被告**公司按月寄送的光盘版电子期刊安装在该数据库内,对此被**图书馆向被告**公司支付了相应对价。同时,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显示,被**图书馆对外宣传中也称其提供的CNKI数据库是其购买的,且用于馆内网络学习室的局域网范围之内,因此被**图书馆系使用CNKI数据库的用户之一,并非原告所称的网络分站,且其使用属于公益性使用,故原告提出被**图书馆作为“中国知网”分站共同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本案系争的21篇文章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汇编权。

原告认为,被告期刊杂志社等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文章制作成网络版与光盘版的数据库,事先未经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等权利,且其中3篇文章原载于《地铁与轻轨》一书上。被告方则认为,其全部从期刊上转载使用了原告的文章,属于法定许可的转载,不需要取得原告的同意,故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上述权利。

本院认为,(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系由被告清**学主办、期刊杂志社编辑出版、清**公司制作、知**司发行的电子期刊,该电子期刊通过与各编辑部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录了《供用电》等各期刊刊登的文章。本案中,原告所著的21篇文章,其中18篇文章均由原告发表于《供用电》等期刊上,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刊登在报纸、期刊杂志上的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本案原告在《供用电》等期刊上发表文章时并无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故被告期刊杂志社等将《电车触线网的事故》等9篇文章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转载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二)“中国知网”是由被告清**学、清**公司、期刊杂志社、知**司等共同主办的网站,该网站集成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入的期刊和其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在期刊杂志社与各编辑部签订的协议中,也约定了将各期刊编入的文章收入该网站,其中包括了上述18篇文章。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因本案原告在《供用电》等期刊上发表文章时并无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故被告期刊杂志社等将《电车触线网的事故》等18篇文章收入“中国知网”的行为,也属于法定许可转载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除了上述18篇文章之外,另外有《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等3篇文章分别原载于由中**出版社出版的《地铁与轻轨》的1、3、6这3册书内。由于《地铁与轻轨》系由中**出版社出版的图书,3册书上均标注了相应的书号而非期刊号,因此被**杂志社等辩称《地铁与轻轨》系期刊类杂志的理由不能成立。尽管《地铁与轻轨》于2004年起改为双月刊的《都市快轨交通》,被**杂志社于2004年4月与《都市快轨交通》编辑部签订了收录协议,但因原告的文章发表于改刊前,故该3篇文章不能适用法定许可转载的规定。又因该3篇文章由被**杂志社等编入了“中国知网”网站但并未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故被告清**学、期**志社、清**公司、知**司就该3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关于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其汇编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而原告所著的21篇文章陆续发表于各刊物上,并未就该21篇文章形成汇编作品,同时被告期刊杂志社等也并未就该21篇文章形成独立的汇编作品,因此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汇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清**学、期**志社、清**公司、知**司是否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

原告主张各被告同时侵犯了其获得报酬权,被告期刊杂志社等辩称,部分文章的报酬已经支付,其余文章也约定由编辑部转付等。

本院认为,在被告期刊杂志社与《供用电》编辑部等签订的部分收录协议中约定,由各编辑部负责取得作者的授权,编辑部在刊物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告知作者除非特别声明否则来稿刊登后将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期刊网(即“中国知网”),同时上述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并支付给作者。之后,《供用电》与《节能》期刊分别在2000年第6期与2000年第2期上依据约定刊登了上述声明内容。而本案系争的刊登在期刊上的18篇文章中,《上海市电车整流站谐波测量及其分析》等3篇文章分别刊登在2001年第2期、第5期的《供用电》与2001年第11期的《节能》杂志上,同时被告期刊杂志社也向《供用电》编辑部、节能编辑部支付了2001年度光盘版与网络版的稿酬。故依据上述证据链形成的事实,本院有理由相信《供用电》编辑部与节能编辑部已将上述3篇文章使用在光盘版与网络版上的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并给付了原告,本院采信被告期刊杂志社对该节事实的陈述。但被告期刊杂志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收到其他文章的稿酬,故被告期刊杂志社等自其他期刊转载的使用在“中国知网”上的15篇文章、使用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上的6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

四、各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称,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故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上**书馆认为,其并非“中国知网”分站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清**学认为,其仅仅是主办单位而不负责具体的编辑出版工作,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杂志社等认为,原告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缺乏依据而应驳回。

本院认为,(一)鉴于被告上**书馆并非“中国知网”的分站而是CNKI数据库的用户,且其使用属于公益性使用,故上**书馆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其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被告清**学既然确认其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知网”的主办单位,其就应当对该电子期刊与网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负责,故被告清**学与期刊杂志社、清**公司、知**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因被告清**学、期**志社、清**公司、知**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中国知网”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等3篇文章,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清**学、期**志社、清**公司、知**司应当就该3篇文章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告期**志社转载的该3篇文章系通过与《城市快轨交通》编辑部签约的方式取得,且该3篇文章刊登在“中国知网”时均已署名,并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学、期**志社、清**公司、知**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被告清**学、期**志社、清**公司、知**司自其他期刊转载的使用在“中国知网”上的15篇文章、使用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上的6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故上述四名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但因被告期**志社与各编辑部签订协议使用上述作品时已经考虑到原告等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并也按协议约定分年度向各编辑部支付了稿酬,只是因各编辑部的原因而未将稿酬及时支付给原告,因此就该项侵权行为而言,被告方在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故本院认为,应当依据同等情况下许可使用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相关标准,酌情确定每千字人民币2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至于原告所著的《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等3篇文章,因被告清**学、期**志社、清**公司、知**司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告方就该3篇文章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应高于正常的著作权使用费,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额。此外,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学、清华同**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有限公司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樊**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牵引变电所》、《美国轻轨供电系统》、《美国轻轨系统新型牵引变电所》等3篇文章享有的著作权;

二、被告清**学、清华同**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樊**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200元;

三、原告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告樊**负担人民币852元,被告清**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限公司、清华同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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