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市教育局、原审被告盐城市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盐知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盐城**研究院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研究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盐城**研究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盐城**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