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公司诉被告鑫**司、金陵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公司于2005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10元减半1805元由原**苑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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