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艺名大兵与江苏**闻中心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新闻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杨**、任*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闻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蒋**,被上诉人杨**、任*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新闻中心上诉称: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共186500元明显过高,过分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理由为:一、涉案侵权作品是音频文件形式,其艺术表现力不及现场表演或影音制品。二、涉案侵权作品系网友上传,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律师函后已经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已经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三、上诉人是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所属的新闻门户网站,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网站,上诉人没有以侵权行为谋取过任何经济利益。四、被上诉人在2005年6月9日就相关侵权行为作了公证,但向上诉人发律师函的时间是2006年4月10日,起诉时间是2007年1月8日,所以,被上诉人存在恶意放任损失扩大的故意。五、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杨**、任*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太重,而是太轻。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侵权的形式是MP3,它的生命力比CD、VCD更强大,比传统的影音作品造成的损失更大。二、上诉人是直接侵权人,其负有的义务不仅仅限于停止侵权,上诉人称涉案侵权内容系网友上传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作为网站的实际控制者和获利者不可能推卸责任。三、上诉人提供的是有偿下载服务,显而易见是营利性的商业网站,并且上诉人确实因侵权行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四、权利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就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作为文艺工作者主要精力放在创作上,而侵权者非常之多,上诉人认为自己已经及时向被上诉人主张了权利。五、被上诉人的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上诉人的网站上点击率排名第一,且被上诉人主张赔偿是基于文字作品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三项权利。故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新闻中心于2007年6月19日之前赔偿被上诉人杨**、任*经济损失160000元(包含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承担的一审诉讼费12000元);

二、二审诉讼费16710元由上诉人**新闻中心承担;

三、双方其他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