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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顾*中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田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常*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原审被告乐**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梦**司不再生产、销售与顾**《馨香花苑》美术作品相同或相似图案的产品。

二、梦**司补偿顾建中经济损失人民币1.35万元,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

三、乐购公司不再销售侵犯顾**《馨香花苑》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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