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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公司与扬州**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公司)因与被上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扬民三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0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据上诉人扬**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载的送达地址“(扬州市)汶河南路广电大厦二楼”,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扬**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政部门随后退回本院的法院专递回执单上“收件人或代收人”一栏盖有“广电大厦收发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视为传票已经依法送达。但上诉人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在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扬**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2223元,由扬**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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