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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广东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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