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研社与被告倪*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研社于2008年1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外研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外研社撤回对被告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外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