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出版社与南京**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青海诉被告天津**出版社、宋**、郝**、张**和被告南京市**音像发行中心、南京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青海于200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青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青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蒋青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