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公司诉被告舒**司、苏果超**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司、苏果超**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司、苏果超**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