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南通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公司诉被告舒**司、苏果超**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司、苏果超**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司、苏果超**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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