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向公司诉被告南**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向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面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面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面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倪*与外语**出版社(以下简称外研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上海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里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江**出版社与翟*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郭*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母碧芳与南京迪**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南通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一汽解放**柴油机厂与中国第一**柴油机厂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创**任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北京共**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出版社与南京**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