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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有限公司与南京南**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向公司诉被告南**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向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面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面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面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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