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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柴油机厂与中国第一**柴油机厂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四**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四达**油机厂)、江苏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柴油机厂、一汽解放**柴油机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锡民三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分别负担2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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