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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与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鞠**因与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鞠爱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上诉人鞠爱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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