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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金**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金坛市金**有限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常*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司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元,由中**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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