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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限公司与南京**休闲中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满**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6日、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络中心负责人邵**、委托代理人葛**,中**司委托代理人翁冶中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络中心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满**络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满**络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1073元,由满**络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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