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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有限公司与通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佰家公司)因与江苏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通州市**有限公司、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利佰家公司以与金太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家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利佰家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75元,邮寄费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6575元,由利佰家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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