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于2007年3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