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上**公司、南**公司、永**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倪*与外语**出版社(以下简称外研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上海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里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江**出版社与翟*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南通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三**有限公司与南京南**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一汽解放**柴油机厂与中国第一**柴油机厂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创**任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北京共**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商务印书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商务印书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