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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商务印书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务印书馆与被告吴**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务印书馆于2007年11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商务印书馆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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