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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季**及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张**、季**及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富**公司与张**、季**于2007年12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季**停止生产、销售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都市花园A》、《心灵花园A》、《雾月晴*》作品的侵权面料,并于2007年12月4日支付富**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富**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富**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富**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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