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江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城建园林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江*城建园林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邮寄费200元,合计1453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