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07年6月8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500元,由被告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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