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司诉被告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司于2007年3月29日以尚须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艺海珠尘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52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