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虎**务中心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虎**务中心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