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中**限公司诉南京**服务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服务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服务部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服务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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