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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公司与南京恒利**责任公司(下简称恒**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公司诉被告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以被告住所地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5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元由原**苑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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