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公司诉被告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以被告住所地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5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元由原**苑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