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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诉南京华**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撤回对被告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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