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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振**有限公司(下简称振**司与北京嘉**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公司诉被告振**司、金**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振**司、金**报社于2005年9月20日补偿原告嘉**公司各30000元,被告振**司另就本案诉讼费补偿原告嘉**公司2055元。原告嘉**公司遂于2005年9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10元减半2055元由原**苑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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