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司诉被告南**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司于2007年4月24日以漏列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慈**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460元减半3730元,其他费用600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汽解放**柴油机厂与中国第一**柴油机厂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创**任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北京共**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商务印书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商务印书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中**限公司与中国**权协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下称江**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下称南**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公司与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夏**务中心与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