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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学与北京慈**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司诉被告南**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司于2007年4月24日以漏列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慈**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460元减半3730元,其他费用600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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