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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下称江**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下称南**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谊**苏电信公司、南**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15元减半3657.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28.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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