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谊**苏电信公司、南**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15元减半3657.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28.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