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司诉被告贞冠网络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司于2007年4月3日以贞冠网络服务中心已停止经营活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贞冠网络服务中心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52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