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迪**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司)因与母碧芳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迪**司以与母碧芳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迪**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迪**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