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25元。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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