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宁*三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瑞**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南京瑞**有限公司负担。南京瑞**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