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南京新**任公司、广州**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8)宁*三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司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天**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