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圣**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因与南京侨**限公司侨鸿皇冠假日酒店、上海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宁*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上**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