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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公司与傅*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出版社、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9)宁*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延**出版社一次性给付傅*人民币27万元整(该款已汇入江苏**民法院调解款账户);南京**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傅*人民币2万元整。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5090元,由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35元,由延**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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