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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限公司与无锡**报社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电视报社(以下简称广电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原审被告无锡**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8)锡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电报社以与美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电报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电报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电报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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