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电视报社(以下简称广电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原审被告无锡**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8)锡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电报社以与美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电报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电报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电报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