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公司(以下简称宝**司与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司诉被告宝**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宝**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司诉称:电影作品《长恨歌》是由上海**公司、上海海**限公司、上海文**业集团、香港成**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对影片《长恨歌》共同享有著作权。2004年6月28日,以上著作权人签订“授权书”,约定由上海**公司为主操作电影《长恨歌》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并授权由上海**公司代表以上著作权人出面签署相关合约。2005年9月20日,上海**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片《长恨歌》之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制作、出版、复制、出租权)独家授权给中**司,并授权中**司独家使用影片《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单位未经中**司许可均不得在其创办的网站上对电影作品《长恨歌》进行在线播放或提供下载行为。被告宝**司未经原告中**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njzx.com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影作品《长恨歌》的在线播放,原告中**司认为被告宝**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宝**司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中**司经济损失10万元;3、支付原告中**司合理费用16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宝**司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宝**司辩称:通过不同的DNS域名解析,www.movie.njzx.com域名被解析成两个IP地址,原告取证的宝成影院(movie.njzx.com)用铁通公司的DNS进行解析的IP地址为222.45.226.17,而被告宝**司开办的宝成影院(movie.njzx.com)用电信或网通的DNS解析的IP地址为61.153.198.91。由此证明原告所取证的宝成影院系铁通内部影院,不是被告宝**司所开办宝成影院。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中**司对被告宝**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案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电影《长恨歌》的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为上海**公司、上海海**限公司、上海文**业集团、成龙**限公司,并取得国家**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故上述四家公司为电影《长恨歌》的著作权人。

2004年6月28日,上海**公司、上海海**限公司、上海文**业集团、成龙**限公司及上海国**限公司共同签署授权书,约定由上海**公司为主操作电影《长恨歌》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并授权由上海**公司代表以上全体著作权人出面签署相关合约;由上海海**限公司为主操作电视剧《长恨歌》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并授权其代表所有投资方出面签署相关合约。陈自强代表成龙**限公司在授权书上签了名。2006年12月6日,成龙**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如下决议:通过并确认及追认陈自强于2004年6月28日代表公司签署的关于《长恨歌》电影及电视剧之授权书。

2005年9月20日,上海**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片《长恨歌》之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制作、出版、复制、出租权)独家授权给原告中**司,并授权中**司独家使用影片《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庭审中查明,上海**公司在公映许可证、授权书上盖章不一致问题,庭后原告中**司向本庭提供了由上海**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公章在此期间进行了更换,即由上海**公司于2005年9月8日变更为上海**)公司,并请求法院对此证据进行审查,对此,本院认为公章更换属于正常的变更,且公章更换并没有形成两个不同的企业主体,因此,2004年6月28日授权书与2005年9月20日授权书、2005年9月19日公映许可证中的上海**)公司主体是一致的,对上述三份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影映故字[2005]第14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正版《长恨歌》DVD封底封面及DVD碟片、授权书、成龙**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成龙**限公司注册记录、上海**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

2006年7月14日,原告中**司申请南**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南**证处于2006年7月20日出具了(2006)宁证内经字第7105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06年7月14日,中**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对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计算机“开始”内的“设置”内的“网络连接”,在用户名内输入z85046933@nj,密码内输入85046933,点击InternetExplorer,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www.njzx.com,进入名为“南京在线”网站主页。点击“南京在线”网站主页上的“时尚频道”,再点击“宝成影院”,点击“镜像一”,在帐号内输入njzxq7710,密码内输入zxq7710,在关键字内输入“长恨歌”,结果显示“长恨歌”剧集。并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8-1606:00,观看次数为34777次。点击“点播列表1、2”,“长恨歌”电影进行在线播放。

另查明,打开http://www.njzx.com网页下方显示,“南京在线www.njzx.com.cnAllRightsReserved”,点击该网页下方苏ICP证:040185经营许可证苏B2-20040009,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为“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中**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1200元,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南京市公证处(2006)宁证内经字第7105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费发票、证据保全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被告宝**司提交了《关于中凯文化起诉宝成科技证据不实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以证明原告指控的“宝成影院”系铁通公司的内部影院,而非被告开办“宝成影院”。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南京在线”的开办主体为被告宝**司,“宝成影院”系“南京在线”网站的一个电影频道,其所有权依然归属于被告宝**司。被告提供的《说明》中的相关网络操作步骤系被告宝**司自行操作完成,未经相关的公证程序亦未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本院无法认定该《说明》中的实际操作步骤以及《说明》内容与实际操作步骤之间的对应性。《说明》显示被告宝**司进行相关网络操作的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而原告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06年7月14日,相隔时间较长,网站的电影内容进行了更换亦属正常。从原告中**司取证的“宝成影院”与被告宝**司提供的《说明》中显示的“宝成影院”相比较看,两者在域名、“宝成影院”的图标、网页风格等各方面均是相同的。被告宝**司提供的《说明》,不足以推翻(2006)宁证内经字第71057号公证书。因此,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说明》及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宝**司是否侵犯了原告中**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认为:

原告中**司经上海**公司授权获得《长恨歌》电影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权利,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任何未经原告中**司许可,在网络上传播《长恨歌》电影作品的,均属侵犯原告中**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原告提供的(2006)宁证内经字第7105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宝**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长恨歌》电影的在线播放,未获得原告中**司的许可,该行为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故被告宝**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中**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中**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长恨歌》电影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长恨歌》电影被观看次数等综合因素决定具体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属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本院根据决定的赔偿数额酌情确定赔偿比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司对电影《长恨歌》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宝**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由被**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262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2624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山西路支行,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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