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徽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亚**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利客**司购物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民法院(2013)鲁*三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和(2013)鲁*三终字第2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安**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