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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雷**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份有限公司、常州**限公司、南京白**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雷**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份有限公司、常州**限公司、南京白**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被告涉嫌侵权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州雷**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常州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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