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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