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庆诉被告南京**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纳**司秦淮分公司、扬中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