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灌南**限公司、青县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限公司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部宣告无效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原告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