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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因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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