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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每**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每多豆制品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为人民币1,65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均由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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