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诉被告苏宁云**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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